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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分配起纠纷 “出嫁女”依然有份
发布时间:2012-11-07 16:56:45
本网讯(通讯员 周功建 廖毅)
2012年11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审结一起家庭成员间因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产生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了“出嫁女”赵居碧、赵居华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赵义芝尚应给付原告赵居华、赵居碧应得的土地补偿款26176.6元。
原告赵居碧、赵居华与被告赵义芝是父女关系,与被告赵居琴是姐妹关系,在1982年落实农村责任田时都从村集体分得了责任田和责任山,二原告成年后先后出嫁,到男方家后均未再分到责任田和责任山,2008年赵居碧又将户口迁回被告家。2009年,国家修建“广州—贵阳”高速铁路通过被告所在的村镇,因建设所需要征用原告与被告一家人的责任田、责任山。2009年3月2日、3月16日和6月12日,被告赵义芝从贵广铁路龙胜段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到水田补偿费84124.5元(其中水田补偿费32625.2元,安置补助费47014.3元,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4485元),旱地补偿费39915.8(其中旱地补偿费28797.4元,安置补助费7004.5元,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4113.9元)。2010年9月28日,被告赵义芝从贵广铁路龙胜段建设协调办公室领取房屋拆迁费75354.4元。得到补偿费后,被告赵义芝分给二原告各10000元。2010年,二原告发现被告赵居琴买了一辆客车跑客运,认为是父亲将家庭所得的补偿费分给赵居琴个人使用,觉得父亲偏心,将属于自己的财产分给被告赵居琴个人用,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属于二原告的补偿款59927.9元返还给原告。 被告赵义芝辩称,二原告是出嫁女,本不应当参与分配补偿款,但作为父亲念到二原告是自己的女儿,在得到补偿费后已分给她们每人10000元。旱地补偿费不是家庭成员共有的,它不在承包证的范围内,是二被告私下耕种的旱地,因此二原告无权分享这笔补偿款。还有是房屋搬迁费,那是国家拆了被告的房屋后给重新建房用的,现被告房屋没有修建,原告要求分配搬迁费无理由,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归承包经营权人所有。二原告作为家庭的共同成员,在1982年一起参加了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发包、承包的参与者,所以二原告对征收机关支付给家庭的征收水田、旱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有权共同享受。在被告与原告这个大家庭中,被告赵义芝的付出无疑是最多的,如老人的赡养送终,爱人(原告母亲)的长年卧床照料,赵义芝付出了很多心血,因此在分配上被告赵义芝应多分一份。二原告是出嫁女,长期在夫家生活,生产和经营以夫家为主,因此所征收水田和旱地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为被告赵义芝承包经营收入的个人财产,二原告要求分享该补偿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赵义芝尚应给付原告赵居华、赵居碧应得的土地补偿款26176.6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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