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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结伙盗窃摩托车 自首悔罪获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2-11-07 14:04:50


     本网讯(通讯员 吴坦骏)   近日,广西凤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

    2009年8月27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宁和魏恒、王森(二人已判刑)在凤山县县城闲逛时,魏恒提出去偷摩托车,其他二人同意,三人便窜到坡桃林场大院内,发现黎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红色豪江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为4 656元)适合行窃,于是由杨宁、王森放风,由魏恒去撬开摩托车车锁并接线启动,后由王森驾驶摩托车到凤城镇鸳鸯洞附近的路段等候,被告人杨宁和魏恒乘坐三马车随后到此汇合,后三人一起乘坐该摩托车到东兰县城以1500元将该车卖给他人。案发后,该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缴退还给失主黎承军。杨宁在亲友的规劝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上具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结伙实施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涉案金额465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完全具备盗窃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宁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宁在亲友的规劝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以宣告缓刑,遂依照刑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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