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文清龙)
村委会支书为排水触电如水窒息身亡,责任谁负?近日,云南镇雄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罗坎电站承担四成责任,一次性赔偿梁廷伍等六原告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62406元。
2011年7月3日晚,因雨水灌满了镇雄县罗坎镇粉壁村委员会楼顶并流到了办公室内。次日,时任粉壁村委会支部书记的梁从财上班工作时,到村委会楼顶疏通下水道,不慎接触到距地板142cm高的低压照明裸(电)线,被电击昏倒于水中,口鼻堵塞窒息死亡。事故发生后,罗坎镇人民政府与罗坎电站分别支付二万元作为梁从财的安葬费用。发生事故线路段线路产权属于郭方强所有,该线路的供电单位是罗坎电站。罗坎电站于2010年与梁从强签有合同一份,合同明确粉壁村低压线路至用户段经营、管理属梁从强。另查明:一、郭方强照明线路于1995年搭建,粉壁村委会大楼于2006年修建,该线路位于楼顶正上方且与楼顶地板的垂直距离最近处仅为142cm。后在粉壁修建学校时,罗坎电站未通知郭方强便将变压器搬迁到粉壁村医务室旁。二、杨洪兰系梁从财之妻子,梁从财生前系城镇居民,其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梁飞(16岁,农村居民)、梁瑞(12岁,农村居民);梁从财生前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成年近亲属包括其父亲梁廷伍(77岁,城镇居民)、母亲金可祥(75岁,城镇居民),另外,梁廷伍、金可祥夫妇现有子女三人(长子及梁从财已故)。由于对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六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罗坎电站赔偿各项损失5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本案中,死者梁从财为避免雨水流到村委会办公室,到楼顶疏通下水道时不慎接触到距楼板142cm高的低压照明电线,被电击昏倒于积水中致口鼻堵塞窒息死亡,相应的责任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本案原告主张的是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诉讼因原告行使诉讼权利而引起,要求哪一被告承担义务,是原告的权利,原告有权处分,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仅起诉要求罗坎电站承担赔偿责任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