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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广西流窜犯高档酒店盗窃均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2-11-08 08:57:38


     本网讯(通讯员 元春华 邱灿辉)   11月6日,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陈明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黄大海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2年6月10日凌晨4时左右,两个广西农民,陈明行和黄大海窜至广昌县广昌大酒店四楼,由黄大海在楼梯口望风,陈明行用事先准备好的铁丝打开8410房间,盗得被害人李某现金14300元,每人分得7000余元。2012年6月12日凌晨3点左右,陈明行和黄大海又窜至南丰县桔都大酒店十楼,由黄大海用卫生纸遮住摄像头并在楼梯口望风,陈明行则用铁丝打开1002号房间,盗走被害人李某的钱包,然后陈明行又以同样的方法打开1105号房间行窃,共盗得现金5200余元,所盗现金二人平分。另查明,陈明行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2007年8月27日,服刑期间减刑九个月,其刑满释放到案发时已超过五年。

    庭审中,陈明行和黄大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陈明行辩称案发时间距其刑满释放超过五年,不是累犯。

    一审法院认为,陈明行和黄大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明行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大海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黄大海刑满释放后不到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陈明行服刑机关出具陈明行服刑期间减刑九个月而被提前释放的证明证实陈明行重新犯罪距刑满释放超过五年,因此对起诉书指控陈明行系累犯的事实不予支持。陈明行和黄大海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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