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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入室偷千余元财物“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2-11-08 09:27:12
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青年男子姜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因入室行窃落得“二进宫”的下场。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年5月30日2时许,被告人姜某窜到港南区八塘中心小学附近,从黄某家装修所用的脚手架爬上黄某家三楼,通过窗户分别爬进林某、陈某的房子内,盗走林某放在家中的手机三部、电饭锅一只、电磁炉一台和陈某放在家中的电压力锅一只。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6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失主追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姜某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入户盗窃,应从严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姜某盗走的物品已及时退还给了失主,未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且被告人姜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姜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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