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赵其明 汪国振)
近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管制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查明,2010年11月18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杨某、赵某(已判决)、孙某(在逃)在海拉尔区7路公交车上,杨某作掩护挡住乘客视线,赵某实施盗窃,将被害人焦某挎包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300元、医保卡一张。同日9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伙同赵某、杨某、孙某在海拉尔区奇特药店,用盗窃所得的医保卡刷卡购买了价值1308元的药品。2011年1月1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杨某、孙某在海拉尔区9路公交车上,杨某作掩护挡住乘客视线,孙某与王某实施盗窃,将被害人王某裤子兜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1500元、身份证等物品。被告人王某盗窃总金额为3108元。案发后,所盗财物全部退还于被害人。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交车上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犯罪中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全部退赃及缴纳罚金,故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