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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调动工作送礼事未成诉转交人还款被驳
发布时间:2012-11-08 16:46:40
本网讯(通讯员 陈丽 邓涛)
11月5日,河南省新野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军的诉讼请求。
2004年,因原告想调动工作,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告陈惠敏,想让其帮忙安排工作。2005年,被告陈惠敏生病在南阳市某眼科医院治疗,被告陈惠敏的朋友李功会在陪同,李功会称自己能帮助原告安排工作。后原告在包长林的陪同下到李功会和陈惠敏所住的宾馆,分两次将20000元及8000元交给陈惠敏,陈清点后将钱交给李功会。后原告请托的事情没有办成,李功会也外出下落不明。2008年9月3日,原告李军和包长林带人到新野找陈惠敏,并打印了一张借条,让陈惠敏在借款人后面签上其名字。借条内容为:“今借李军现金28000元整,大写:贰万捌仟元整。保证两个月内归还(2008年9月3日至2008年11月3日),如到期不能归还,自愿拿房产抵押。 证人:包长林 借款人:陈惠敏。”后原告持该借条向被告要钱,被告以自己没有拿原告钱为由不还,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陈惠敏、王大群于2002年7月份登记结婚。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为调动、安排工作通过被告陈惠敏交给李功会28000元,后请托事项未能完成,李功会也下落不明,原告在要钱无果的情况下,让被告陈惠敏给自己出具借28000元的借条1份,实际上被告陈惠敏并未从原告处借款。据此,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借贷关系。现原告持借条向二被告追要欠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依据《民法通则》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文中性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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