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罗美娟)
马卫霞带着四岁的儿子到粉店的后门欲洗手,儿子许雄一边玩一边倒着走,不料,跌进粉店放在地上的一口热汤锅,全身多处被烧伤。许雄一纸诉状将粉店老板被告上法庭。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卫霞未尽到监护义务,判决由其承担40%的责任,店主陆德庆承担60%的责任。
2011年2月28日12时许,原告许雄与母亲马卫霞欲到被告陆德庆的粉店吃粉,马卫霞带着原告许雄来到德庆粉店后门要洗手,许雄不慎跌进被告放在后门通道的一锅热汤中,全身多处被烫伤。原告母亲马卫霞立即把原告送到田阳县人民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烧伤浅Ⅰ°~Ⅱ°70%。因病情危重,医院建议转上级医院(右江医学院附属医院烧伤科外伤)进一步治疗。同日,原告转到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至2011年7月19日出院。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热液烧伤浅Ⅱ~深Ⅱ70%。出院建议: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保持创面清洁干燥,持续弹力绷带加压6-8个月;3、坚持功能锻炼,继续院外换药治疗;4、如有不适请随时就诊。原告在田阳县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1654.20元,在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支付医疗费176870.8元。经查,德庆粉店后门均正常开门,被告陆德庆在粉店后门放置煤炉烧水、洗碗等设备,后门处未设有非工作人员禁止出入的警示牌。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许雄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陆德庆赔偿医疗费178525元、护理费6818.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4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陆庆德作为粉店的经营人,应当保障合法进入其所控制场所(包括放置设备的后门)的人员的安全,而不仅仅是在其店内与其进行交易的顾客。其次,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应尽监护义务。原告许雄只是4岁的小孩,原告的法定监护人马卫霞带原告外出应小心谨慎的照顾原告,但其对原告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原告掉进热汤锅被汤伤,其亦存在过错,故可以适当减轻被告陆德庆的民事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确定原告的损失由被告陆德庆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法定监护人马卫霞承担40%的责任。原告的损失合计190983元,判决由被告陆德庆承担赔偿60%的责任,即114590元,原告许雄的法定监护人马卫霞自行承担40%的责任,即763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