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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与同乡约定相互扶养 对方毁约被判补偿
发布时间:2012-11-09 09:49:03


     本网讯(通讯员 彭洋 林同俊)   近日,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审理一起扶养纠纷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鸿补偿原告王军5000元。

    2004年9月16日,34岁的李鸿生活困难,收入无着落,期间遇到的比自己大30岁的同乡王军。王军觉得李鸿可怜,便与李鸿达成一份协议,李鸿可随自己生活,当自己干不动活后,由李鸿负责原告的生活费、医疗费及丧葬宜等。协议达成后,王军不仅供李鸿生活所需,还为李鸿购买衣物、皮鞋、手机等。王军还出资让李鸿上技校学技能。后又为李鸿找对象办婚事。李鸿在王军家居住生活一年半后,便私自离王军而去。无奈之下,王军起诉到法院要求李鸿支付在自己家生活期间为其支出的生活费、购买衣服、鞋子、手机、为给被告操办婚事、学费等所支出的各种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收养协议不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但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自愿一起生活一年多属实。期间原告为被告支付生活费、购买衣服、鞋子、手机、办理驾驶证,并为被告操办了婚事等各种费用。被告作为受益人所获得利益,依照合同法合同无效的规定,应依法予以返还。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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