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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擅自变卖被法院查封房产还债获刑1年半
发布时间:2012-11-09 11:28:51


     本网讯(肖福林)   明知自己的房产已经被法院财产保全并被查封,却擅自将该房产转让他人,且并未将该转让款用于偿还案款。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李辉的上诉,维持兴国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李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17日,被告人李辉从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位于兴国县潋江镇平川大道。2010年8月3日,债权人刘爱斌以李辉(借款人)、黄某(担保人)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其借款本息为由,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辉、黄某连带偿还其借款本金变更为35万元,利息变更为3.3万元。同时刘某申请财产保全。兴国县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11日作出查封(或扣押)李辉的财产(包括上述房产)的裁定,次日,兴国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李辉所有该商品房,并于同日将民事裁定书和查封财产清单送达给李辉。因李辉、黄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刘爱斌于同年10月27日申请兴国县人民法院执行,兴国县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兴国县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李辉明知其商品房已被兴国县人民法院先后两次查封,仍于2011年5月15日以44万元的价格将该商品房转卖给吴某。转让款44万元,李辉并未用于偿付案款,而是用于偿还案外人的债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辉明知其房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仍予以变卖,且将变卖款用于偿还案外人的债权,致使司法机关的裁判无法得到执行,严重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该院遂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李辉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该院遂作出上述维持裁定。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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