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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驾车送朋友 依法获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2-11-09 12:36:38
本网讯(黄文青)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醉酒后驾车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4日18时左右,被告人许某在烧鸡公饭店喝酒后驾驶赣A7P028号江铃皮卡车送朋友前往高安市花旗酒店住宿,于20时许到达高安市瑞州宾馆十字路口处,被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中队查获,发现被告人许某有酒驾的嫌疑,于是对其进行酒精测试,检测仪检测被告人许某血液酒精浓度:206.9mg/100ml。随即民警将被告人许某带到指定地点对其抽取血样,后血样送往南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经检验,许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25.71mg/100ml,超过80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许某自愿认罪,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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