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酒后驾车送朋友 依法获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2-11-09 12:36:38


     本网讯(黄文青)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醉酒后驾车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4日18时左右,被告人许某在烧鸡公饭店喝酒后驾驶赣A7P028号江铃皮卡车送朋友前往高安市花旗酒店住宿,于20时许到达高安市瑞州宾馆十字路口处,被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中队查获,发现被告人许某有酒驾的嫌疑,于是对其进行酒精测试,检测仪检测被告人许某血液酒精浓度:206.9mg/100ml。随即民警将被告人许某带到指定地点对其抽取血样,后血样送往南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经检验,许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25.71mg/100ml,超过80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许某自愿认罪,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