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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找“小三”被识破向准岳父追债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11-12 13:24:40


     本网讯(熊涛)   男子隐瞒婚史搞婚外情被识破,因女友愤而分手心生怨恨,编造事由要求昔日恋人返还赠与的财物。近日,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借委托合同之名行索款之实的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与被告胡某互不认识,而被告的女儿胡某某与原告曾是恋人关系,2009年12月,胡某某在南昌市某足疗店从事按摩工作时与原告相识,在双方接触一段时间后,开始在南昌市租房一起同居生活,期间,被告女儿向原告提供了其父亲的银行帐号后,原告于2010年8月18日将8万元款汇入了被告在某镇农村信用社的帐号中,后被告女儿陆续将该款取出,2011年端午节前,即双方在一起租房同居期间,被告女儿得知原告是有家室的人后,认为原告欺骗了她,从此双方不欢而散。此后,原告曾托人找胡某某索要此款被拒绝后,遂以其与被告之间订立了委托合同委托被告购置店面未果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8万元购置款。诉讼中,被告要求原告本人到庭质证,但原告本人经两次合法传唤均未到庭。

    法院认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只向本院提供其从南昌市某商业银行电汇8万元给被告且注明汇款用途为购置店面的电汇回单一张,该证据只能证明原告在2011年8月18日将8万元电汇给了被告,并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委托购置店面的合同关系。而实际上,被告则能提供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即证明原告因与被告女儿胡某某同居期间,原告通过被告的帐户将此8万元转交给被告女儿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基于合同违约而返还该8万元款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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