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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工开山炸石右眼致残获赔偿金万元
发布时间:2012-11-12 13:32:03
本网讯(熊涛)
日前,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开山炸石引起的身体权纠纷,一审判决被告李某、王某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马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1000余元。
李某、王某合伙开办了一家采石场。因原爆破工易某辞职,两被告遂委托其为该场聘请一名爆破工,易某即找来原告,经谈妥工作事宜后原告即到采石场上班。2011年10月29日下午3时许,原告在炮眼装填炸药从事爆破过程中,突然发生爆炸将原告当场震倒在地,两被告当即将其送院治疗并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经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右眼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受雇于两被告合伙经营的采石场并在工地上遭受人身伤害,两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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