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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老板贪小利吃大亏 收赃物触法律
发布时间:2012-11-12 15:53:16
本网讯(廖长春)
福建泰宁一古玩店女老为赚钱尽打起了收购赃物的主意,11月12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此案,以被告人杨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罚金。
2012年6月16日,被告人杨一在泰宁古玩一条街店内,明知他人盗窃所的金项链,但为绳头小利,仍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64元)。初偿到甜头的女老板,经不住廉价物品的诱惑,她又于2012年6月20日低于市场价很多情况下,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收购金耳钉一对、金观音吊坠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34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一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价值达人民币6598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赃物,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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