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史少兵 刘涛)
同事之间发生争执,好心拉架却拉扶超过限度,导致一位同事受伤,拉架者对法院的判决赔偿拒不履行。近日,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努力下,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达成了拉架者一次性给付伤者4万元的和解协议。
2011年7月8日,贺某、尹某几个同事酒后回到单位宿舍,贺某因琐事与一名同事发生争执。出于好心,尹某上前拉架,但在拉扶过程中未能考虑贺某患有股骨头坏死这一因素,拉扶超过限度,导致贺某摔倒受伤。法院审理认为,贺某本身患有疾病多年,是造成本次人身损害的主要原因,宜占70%的责任比例;外伤是造成本次人身损害的次要原因,宜占30%的责任比例;贺某明知自己身患疾病而不冷静,造成本人受伤也存在一定过失,宜自负因外伤造成人身损失的35%,尹某负担因外伤造成人身损失的65%,遂判决尹某赔偿贺某43030元。尹某出于好心拉架,却惹上了官司,心存怨气,拒不赔偿贺某的损失,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为了执结此案,执行法官召集双方到庭,同时邀请当事人单位领导做工作。法官们从法律角度做尹某工作,并告之尹某若不履行给付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单位领导则从同事之间要相互团结着手做工作,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上述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