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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致人伤害 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2-11-13 08:30:09


     本网讯(胡彩云)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精神分裂症病人致人伤害的民事赔偿纠纷。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戴某的监护人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500元。

    原告曹某和倪某是一对年轻恋人。2011年10月17日早上,两原告从居室到车棚推电瓶车时碰倒旁边的自行车,正在附近菜地里割菜的戴某见状突然持菜刀上前向两人乱砍,致两原告轻伤。戴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绩溪县公安局拘留。后经鉴定,戴某在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间,其刑事责任能力为限制责任能力,依法应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故绩溪县公安局撤销了此案。2012年8月22日,两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戴某的监护人,即戴某的弟弟、妹妹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两原告损失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戴某的近亲属唯有其弟、妹两人,其弟、妹作为同一顺序有资格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案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前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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