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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擅自在他人承包经营地种植经济林木被诉
发布时间:2012-11-13 09:12:29
本网讯(杨成作)
村民江某在未征得潘某同意的情况下,便私自到原告的林地内开垦约5亩的土地种植山谷和桐果林木。近日,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林权纠纷案,判决江某自行移栽处理,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移栽处理清楚。
2011年3月,江某在未征得潘某同意的情况下,便私自到潘某的林地内开垦约5亩的土地种植山谷和桐果林木,经潘某多次制止,又经村委会及司法所人员调解,江某仍不停止其侵权行为,为止潘某将江某诉至法院。2011年9月26日田林县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了田林县林业局对本案讼争的林地进行鉴定,田林县林业局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后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鉴定结论,讼争的5.5亩林地处于原告潘某持有《林权证》宗地范围内。江某于2011年3月在该林地内种植了桐果林木,并于2012年1月种植了1500株杉木苗。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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