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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半年分手 彩礼酌情返还
发布时间:2012-11-13 09:33:37
本网讯(付建国 冯玉环)
在农村生活中,订婚往往是以结婚为目的,并按照民间习俗向对方交纳一定的彩礼的行为。交纳彩礼后,就算双方关系确定下来,但在相处过程中如果是自己主动提出分手,彩礼是否返还,是全部返还是部分返还? 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彩礼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郑某彩礼款16800元。
2012年4月初,郑某(男)与李某(女)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互有好感。当月22日,双方便决定举行订婚仪式,当时李某家人要求郑某支付彩礼120000元,并要求订婚当日给付21000元。基于当地风俗,郑某在订婚日如期给付了李某家人21000元彩礼,以表诚心。后二人在相处的过程中,逐渐暴露出彼此的缺点,并且常因性格上的问题多次发生争执,随后郑某向对方提出分手。分手之后,郑某多次要求李某返还彩礼。李某以彩礼在双方交往中1000元用于给原告购置了手机,一部分用为原先支持医药费及在交往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且分手是郑某先提出的为由,只同意返还10000元。因双方对返还彩礼的数额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郑某把女朋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返还彩礼21000元。 在诉讼中,原告郑某对被告李某为自己购置的手机事宜予以认可,但是对其它抗辩不予认可。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郑某基于民间习俗给付被告李某彩礼款是以结婚为目的,原告提出解除婚约,没有实现与李某结婚的目的,因此被告接收原告的彩礼款应予以适当返还。原告主张订婚时给付被告李某的21000元,被告予以承认,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但因双方已订婚半年有余,被告李某主张给付的彩礼款部分用于给原告购置手机并支付了因交往花费的其他费用,故对于彩礼款应予以酌情返还。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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