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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股东以家庭财产为公司担保被判连带清偿
发布时间:2012-11-13 10:47:43


     本网讯(王永东 李小检)   公司借款未及时归还,股东担保也被判担责,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由被告江西百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邬昆鹏、王爱民本金、利息、违约金合计人民币475663元。被告唐勇、伍金悌对上述款项在各自家庭财产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邬昆鹏、王爱民与被告百汇公司于2009年6月11日签订了《归还借款协议书》,该协议书并经过公证,该《归还借款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是:借款人江西百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实欠邬昆鹏、王爱民人民币捌拾叁万元整,此款为邬昆鹏、王受民二人出借款。借款利息按原定年利息15%计付,自2009年5月1日起开始计息,分别于2009年8月30日、12月30日、2010年4月30日分三期结付利息。同时公司股东用家庭财产进行担保。该归还欠款协议经高安市公证处进行公证,该协议原告在上面签了字,被告百汇公司在上面盖了公章,股东唐勇、伍金悌在上面签了字。该协议签订后,被告百汇公司在2010年5月15日归还了450000元,2010年9月15日归还了100000元。到2012年6月4日止,被告百汇公司欠原告本金356080元、利息91987元、违约金27596元,合计人民币475663元。

    高安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百汇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公证书证明,被告唐勇、伍金悌是本案的担保人,应该在约定的共同家庭财产中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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