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男子结伙飞车抢夺一天作案四次获刑二年
发布时间:2012-11-13 09:21:36
本网讯(郭健)
一名男子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多次抢夺他人财物达四千余元。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赖斯炎抢夺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赖斯炎以抢夺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的判决,驳回上诉。
原审查明,2006年3月16日至3月18日,被告人赖斯炎伙同罪犯杨武江(已判刑)驾驶一辆摩托车在赣州市章贡区趁人不备,抢夺路人手提包。作案六次,共抢得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4669元。其中,仅3月16日一天,二人就作案四次。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赖斯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抢夺罪。赖斯炎利用行驶的车辆抢夺,应从重处罚。赖斯炎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赖斯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被告人赖斯炎不服一审判决,以其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赖斯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一年内多次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原判综合考虑赖斯炎抢夺的犯罪数额较大,利用行驶的车辆抢夺,有自首情节等量刑情节,以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属罪责刑相当,并无不当。据此,法院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
李霄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