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16岁少年结伙抢劫获刑两年上诉被驳
发布时间:2012-11-13 09:27:42
本网讯(郭健)
16岁的少年与同伙抢劫他人手机、钱财一审被判刑二年,因不服判决而上诉。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贺宏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8月12日晚,被告人贺宏、刘川伙同朱飞(男,1998年6月出生)、刘荣(在逃)经预谋后,被告人贺宏携带木棍,被告人刘川携带砍刀,四人窜至赣州市章贡区至圣路金泰网吧二楼后门伺机作案。当日19时40分许,当被害人黄森和黄良经过此处时,被告人贺宏、刘川上前拦住两被害人,被告人刘川踢踹被害人黄森,被告人贺宏用木棍击打被害人黄森的左手臂,并从被告人刘川处拿砍刀威胁被害人。被告人贺宏、刘川当场劫取被害人黄森的现金人民币20元及价值人民币1080元的LG牌P350型手机一部。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贺宏、刘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贺宏、刘川在实施抢劫犯罪时均未满16周岁,应当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贺宏二年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刘川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被告人贺宏对一审判决不服,以其是未成年人,一审量刑过重为由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贺宏、原审被告人刘川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原审法院根据贺宏的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等情节,对贺宏及其他原审被告人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贺宏及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上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
李霄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