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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团伙跨县盗窃八角700余斤 4被告人均领刑
发布时间:2012-11-13 09:25:54
本网讯(通讯员 蒋德春)
有一群穿梭于广西田林与凌云两县之间的毛贼,最小的17岁,连续作案多起。近日,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潘德盛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陆宁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毛绍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2011年9月1日,潘德盛发现田林县某加油站附近一间八角收购店无人看守,即召集陆宁、毛绍、李某密谋实施盗窃。当晚20时许,由毛绍驾驶其五菱微型车,搭乘潘德盛、陆宁、李某窜到此八角收购店。见四周无人,即撬开卷闸门,将里面存有的245斤、价值2818元的干八角盗走,随后拉到百色市文明市场出售,获赃款2350元。 2011年9月4日凌晨,潘德盛发现凌云县泗城镇某村屯的大榕树下有一堆八角,即召集陆宁、毛绍、李来,由毛绍驾驶其五菱微型车窜到大榕树下,将他人堆放在该处的462斤、价值6006元的干八角盗走,在将赃物拉到百色市汪甸乡准备出售时,被公安干警人赃俱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八角退还原主。 5月11日,田林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4名犯罪分子均认罪服法。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德盛、陆宁、毛绍、李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名字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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