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村民擅自移动打谷机击伤小孩手指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2-11-13 10:51:44


     本网讯(欧阳萍 徐双桂)   村民甘大林因办理丧事需占用场地,请人擅自将打谷机移至屋外,后小孩玩耍该打谷机伤到手指,该村民亦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谢小明、谢小佳的监护人(谢友生、戴小兰)赔付原告陈丽11151.76元,被告甘大林赔付原告陈丽11151.76元。

    2011年10月19日中午,被告谢小明、谢小佳两兄妹及原告陈丽及其姐陈丹在被告甘大林、甘中华等几户人家的老屋后玩耍。期间,被告谢小明、谢小佳两兄妹站在被告甘中华的打谷机踏板上踩打谷机玩,原告的姐姐陈丹站在打谷机的侧旁看,在打谷机仍高速转动的过程中,原告陈丽走过去伸出右手去摸打谷机,被正在转动的打谷机打伤。该打谷机系被告甘中华所有,该打谷机由被告甘中华存放在其老屋内已三年之久。事故发生前,被告甘大林因其父亲去世需占用场地,请人将包括事故机器在内的屋内四台打谷机搬至屋后的围墙下,事故机器被平放在下面人行小道上。之后,被告甘大林没有告知机器所有人甘中华,也没有对打谷机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原告受伤后,随即被送往宜春市医院及南昌武警医院治疗,住院8天,花费各项治疗费用11061.09元。2011年12月5日,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右手构成伤残九级,赔付率20%。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陈丽系婴幼儿,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具有法定监护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原告父母对原告疏于照看,未尽监护义务,应当对原告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谢小明、谢小佳在玩耍中踩动打谷机,直接导致了无辨认能力的原告受伤的后果,二被告制造了安全隐患,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因二被告是未成年人,其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故应由被告谢友生、戴小兰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甘大林找人把事故打谷机搬到老屋后,平放在人行道上,并没有进行遮盖,他人可随意操作,也没有告知机器所有人。被告对机器疏于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故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甘中华虽是打谷机的所有人,但其对机器被人抬出并不知情,该机器被抬出后,机器的管理人和实际控制人已发生变更,故被告甘中华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综上,原告陈丽的法定监护人自负事故70%责任,被告谢友生、戴小兰及被告甘大林各承担15%的侵权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霄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