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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男子违反交通规则酿事故被害人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2-11-13 11:05:51
本网讯(胡应军)
一男子驾驶车辆在转弯时不避让直行的车辆,致使他人造成了九级伤残。近日,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淦某支付各项赔偿费用计人民币139859.2元。
2010年10月21日18时许,被告杨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由永修县创业园左转弯驶往永昌大道时,与沿着永昌大道由北往南直行原告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接触,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永修县交通管理大队对此已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某驾驶机动车辆在转弯时未避让直行的车辆,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杨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率特约险。 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本案中因被告杨某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责险且不计免赔特约险,故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应在该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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