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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丈夫踢妻子 妻子记仇起诉离婚未获准
发布时间:2012-11-13 11:54:05
本网讯(郇小军)
近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法院一审依法判决不准许原告葛翠香和被告姚以占离婚。
2003年7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2月份结婚。婚后两人夫妻感情一般,二人性格都很内向,尤其原告葛翠香喜欢记仇。2008年8月份,被告姚以占因家务琐事踢了原告葛翠香一脚,夫妻俩人由此发生隔阂,每次发生吵闹,原告都要将此事搬出来数落被告,认为被告没有人性。今年9月份,夫妻俩又因琐事吵闹,原告葛翠香想到四年前的那一脚,悲从中来,坚决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姚以占承认当时踢了原告,但认为自己舍不得踢得很轻,并且几年来自己一直很愧疚,在家庭生活方面自己一直都在努力表现自己,夫妻感情还算是和睦。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原告与被告相识与结婚的时间看,原、被告是在相识两年后才结婚,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而从原告陈述的离婚理由看,仅是称被告四年前踢自己一脚起诉离婚,因此本案不足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案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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