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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赖账离婚变卖财产失踪被判连带清偿
发布时间:2012-11-13 12:00:58


     本网讯(熊涛)   为借款多次承诺,到头来不仅分文未还,为了赖账先离婚变卖财产,继而消失不见。近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赵某、魏某向原告胡某归还借款5万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1.24%承担借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两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赵某与魏某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6月1日赵某向原告胡某借款5万元用于开店周转,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该借款于同年8月5日归还。到期后赵某没有按约归还。经原告催讨,被告赵某表示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为表还款诚意主动于同年的9月27日在同一张借条上补充签字:该款于2011年8月之前还清,如到期未还,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息。但被告赵某再次承诺的还款期过后,仍然没有按期承诺归还借款,并于2011年10月25日与其妻魏某离婚,变卖房产后外出,至今双双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归还借款5万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

    经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两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被告赵某借款后不按其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按其承诺承担违约责任,即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依据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31%,故被告应按年利率21.24%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两被告虽已于2011年10月25日离婚,但其离婚的时间发生在该借款之后,且诉讼中两被告又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进行过书面约定并该约定告知过原告,因此,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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