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母亲私卖子女房未果 买主诉返违约金被驳
发布时间:2012-11-13 12:11:24
本网讯(王克俊 林永明)
在未征得房主同意的情况下,购房者与房主母亲协商购买房屋,从而引发双倍返还违约金纠纷。11月13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肖遂宁的诉讼请求。
原告肖遂宁为子女读书方便,欲在县城购房。2011年4月20日得知被告何小红在县城有一单元房屋要出售。因当时房主被告何小红在外打工不在家,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原告肖遂宁与其母第三人刘四香协商,商定将该单元房以30万元出售给原告肖遂宁,当天原告肖遂宁将房屋定金10万元交予第三人刘四香,并出具收条一张。事后房主被告何小红对第三人刘四香的出售行为未予追认,且提出房屋价款要32.66万元,原告肖遂宁对此价格明确表示不予接受。且多次要求被告何小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何小红却以柴火间不包括在所买房屋之内为由拒绝交房。2011年10月27日,何小红通过银行将10万元购房款汇还给原告肖遂宁。原告肖遂宁认为被告何小红违约,为此起诉要求被告何小红承担违约金6万元。 另查明,出售的房屋所有权人系被告被告何小红所有,且为婚前财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原告与被告不构成合同关系。因房主被告未收定金,故原告向被告主张承担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