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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无证朋友酿事故 车主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2-11-13 12:34:33


     本网讯(覃兆华)   黎某将摩托车借给没有驾驶证的朱某驾驶,结果酿成交通事故致罗某受伤住院,由于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罗某遂诉至法院。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朱某与被告黎某连带赔偿原告罗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534.48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8日,被告朱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登记车主为被告黎某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梁某在路上行驶,邓某持无效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原告罗某对向行驶,因被告朱某驾驶超车时占道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罗某、邓某、被告朱某、梁某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处理,认定被告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用去住院治疗费2477.94元。被告朱某已支付原告治疗费477.9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情况,参照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3012.42元。被告黎某因管理不当,将该车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被告朱某驾驶,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应与被告朱某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被告朱某、黎某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12.42元,扣减被告朱某已经支付的477.94元,被告朱某、黎某尚应赔偿原告2534.48元。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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