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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青年持假身份证结婚 受骗女子状告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2-11-13 13:51:01


     本网讯(李艺林 黄朝实)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黄强诉被告该隆林县民政局行政许可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隆林各族自治县民政局2004年9月29日颁发的桂隆结字第700400521号结婚证。

    2000年,原告到南宁市打工期间,认识了自称“韦军昌”的打工青年。在交往中,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2004年9月29日双方持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隆林县民政局申请登记结婚,该县民政局经初审、受理和审查,认为双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后,当场给予登记和发证。原告与“韦军昌”婚后双方仍然到南宁市打工。2006年6月28日,原告在原籍隆林县生育一女孩取名韦艺。除登记结婚、原告生育孩子、操办满月酒和2007年春节,自称“韦军昌”即原告的丈夫到过原告家这几次外,双方至今已有6年之久未见过面。2007年起初,原告还与其通过几次电话,自农历3月后双方完全失去了联系。2012年,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决定解除婚姻关系。2012年5月中旬,原告到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了提供相关证据,原告分别到隆林县新州派出所和良庆区南晓派出所申请查询,新州派出所核实:原告的丈夫“韦军昌”与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晓元村那排坡22号韦军昌非同一人。南晓派出所核实:与原告到民政局申请登记结婚的“韦军昌”提供的居民户口簿属于虚假证件。原告发现受骗后,于2012年6月5日向被告隆林县民政局申请撤销结婚证。民政局审查认为,民政局无权撤销该结婚证,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政局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因此,隆林县民政局对马彩艳和“韦军昌”的结婚登记申请具有受理、审查、登记和发证的职权。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和发证的程序办理,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本案申请登记的男方“韦军昌”没有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而是提交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晓元村那排坡22号韦军昌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而且该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属于虚假证件。被告隆林县民政局因审查不严给予登记和发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程序错误,导致行政登记和发证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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