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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男子盗窃电缆积极退赔悔罪二审改判管制
发布时间:2012-11-14 10:15:28
本网讯(郭健)
一名男子在一月内先后16次盗窃路红电缆线125米。涉案价值达五千元。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上诉人张明盗窃一案。因上诉人有悔罪表现,二审法院作出改判,上诉人张明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
原审查明,2010年7月至2010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明携带老虎钳、裁纸刀等作案工具,窜至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西河大桥桥头至西河人行桥间的花坛内,盗割编号为11号至21号路灯间的电缆线,共盗割16次,盗得电缆线共125米,共计价值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张明向公安机关折价退赔人民币4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张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张明能积极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明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张明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赣州中院,请求改判缓刑。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张明归案后坦白罪行,退赔了赃款,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在原判基础上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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