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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男子购买他人身份证空手骗领手机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14 11:49:12


     本网讯(黄璐)   被告人肖某了解到电信公司有“0元送千元手机”的业务活动,遂购得他人身份证复印件83张,骗得手机109部,总价值共计人民币67080元。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决:维持原判,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1年11月,被告人肖某经多次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员工黄某处办理宽带业务,与黄某逐渐熟悉。肖某从黄某处了解到电信公司有“0元送千元手机”的业务活动,遂萌发了利用他人身份证办理该业务骗领手机的念头。2011年12月,肖某以每张20元的价格分二次从一湖南籍男子手中购得身份证复印件83张。2011年12月中旬至2012年1月下旬,肖某分三次分别用41张、42张买来的身份证复印件和1张自己的身份证在黄某处办理“0元送千元手机”业务,分别从黄某处骗得手机51部、53部和5部,总计109部,共计价值人民币67080元。肖某骗得手机后,并未开通该业务进行消费,而是分二次分别以每部650元和670元的价格直接将手机卖给手机店的刘某,得款人民币72010元。所得赃款被肖某用于赌博等,挥霍殆尽。

    2012年2月8日,肖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提供重要线索,使公安机关查获一赌博场所。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肖某将诈骗所得的赃款用于违法活动,应酌情从重处罚。肖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肖某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抗诉提出:原判认定肖某有立功表现属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理由是: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属于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规定中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侦查主体指的是司法机关,案件性质只能是刑事案件,并不包括行政案件,提供线索得以破获治安行政案件不属于此条款的规定范畴。本案中,公安机关根据原审被告人肖某提供的线索,将有关案件作为治安案件立案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不属于我国刑法第六十八规定的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情形,不构成立功表现。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以被告人肖某提供侦破治安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为由认定肖某有立功表现,与法律规定不符,应予纠正。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肖某诈骗数额超过“数额巨大”的标准不多,且具有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虽然不能认定肖某有立功表现,原判的量刑也无不当,即原判仍可维持,遂裁定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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