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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少年多次深夜抢劫伤人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14 16:01:33
本网讯(熊莺)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抢夺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斌、余根平、余小军有期徒刑8年、8年、6年6个月。
法院查明,2012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何斌、余根平和江明,骑一辆黑色摩托车至本市杨柳湖景区铁牛处,见一对青年男女在聊天,被告人余根平上前用手锁住男子颈部威胁其拿钱,江明持一把水果刀对着该男子,遭到该名男子反抗并被握住刀,在抢刀过程中该男子手部被刀割伤,最后被迫拿出现金950元交给被告等三人。事后,三人各分得赃款300元,余款共用。 2012年6月6日晚,被告人何斌、余根平、余小军和“吴东东”(在逃)骑一辆红色摩托车至本市杨柳湖长城网吧处,见一对青年男女在躲雨,由被告人何斌手持一把水果刀上前威逼男子拿钱,遭到男子反抗,被告人余小军随后持一把跳刀过来对着二人,经被告人余根平提议,四人将这对男女带至长城后赣江边继续实施抢劫,最后抢得现金200余元和一部价值人民币756元的中兴N880E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79元的大显XH-810手机。事后,被告人余根平分得中兴手机,被告人余小军分得大显手机。 2012年6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何斌、余根平、余小军骑一辆红色摩托车至本市大树李家巷口,由被告人何斌持刀拦下途经此处的邹思威逼其拿钱。邹思未予搭理,被告人何斌遂从后面勒住邹思,并持刀架在邹思头上,被告人余根平用挂钥匙的铁挂件砸打邹思头部,随后被告三人将邹思拖至巷内,对其拳打脚踢,邹思被迫拿出现金370元和一部价值人民币160元的诺基亚1616型手机交给被告三人。事后,被告三人平分赃款,手机丢弃赣江中。 2012年6月11日晚22时许,被告人何斌、余根平、余小军三人至本市杨柳湖景区长城铁牛处,见李春文、李小红二人走过来,由被告人余根平持刀上前威逼李春文拿钱,李春文见状便跑,被告人余根平、余小军各持一把刀追赶,被告人何斌控制李小红。因李春文摔了一跤,被追赶上的被告人余根平、余小军带回,途中,李春文与二被告人抢刀时手部和颈部均被刀划伤,李春文被迫拿出现金130元和一部价值人民币449元的尼彩手机给被告三人。事后,被告人何斌分得手机,赃款三人用于上网。经鉴定,被害人李春文的伤势为轻微伤乙级。 2012年6月11日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何斌、余根平、余小军三人骑摩托车至本市新城区剑邑广场,见郑波和涂晓勇二人在广场电视屏前聊天,由被告人余小军持刀上前向郑波要钱,遭郑波拒绝并将刀折断,被告人何斌、余根平赶上前,被告三人分别持刀、树棍追打郑波,郑波手部受伤,后和涂晓勇分头跑走。被告三人见来了警车也骑车逃离现场。 另查明,2012年6月8日晚23时许,被告人何斌、余根平、余小军骑一辆红色摩托车,至本市金马装饰城附近,见熊芳肩背一挎包途经此处,便由被告人余根平骑车搭乘余小军、何斌至熊芳身边,从背后用力抢下其挎包加速骑车逃离。事后被告三人将包内现金950元拿出共用,将包丢弃于赣江中。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斌、余根平、余小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还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又构成抢夺罪。本案抢劫罪、抢夺罪均属共同犯罪,且第五次抢劫属犯罪未遂;被告人何斌、余根平、余小军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且被告人余小军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均应当减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以上人名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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