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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与不满14岁在校女生发生性关系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2-11-15 08:44:28


     本网讯(杨成作)   青年黄某以不满14岁在校女生赵赵相恋并发生性关系。近日,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少女案,以强奸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1年6月20日中午,被告人黄某借口到赵某(1998年4月30日出,在校的小学六年级学生。)家中上网下载歌曲,下载歌曲完后其就进入赵某某的房间和赵某某同睡并与她发生性关系。约过1小时后赵某某的父亲叫开大门,其害怕发现而藏到衣柜里,然后赵某某反锁房间去上学。不久,赵某某的父亲进到房间打开衣柜发现黄某,就直接踢打黄某,其就从三楼阳台跳下逃走。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向被害人及其家属道歉并赔偿160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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