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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一女子因骗婚获取钱财获刑二年
发布时间:2012-11-15 09:00:11
本网讯(李良柏 陈孝军)
江西省泰和县一女子采取骗婚的手段,骗取他人现金30000元。近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骗婚案,被告人游霞犯诈骗罪,一审被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8月,同案人杨秀在外地通过电话方式邀集被告人游霞和曾华、沈某、“李小花”(均在逃)一起实施骗婚。8月20日,杨秀联系遂川县的两个媒人将被害人邬瑞(江西丰城人)带至泰和县碧溪镇,由被告人游霞假扮“李小花”的姑姑,曾华假扮“李小花”的父亲,沈某假扮表哥,以相亲为由骗取被害人邬瑞现金30000元。同案人“李小花”在与邬瑞生活8天逃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游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现金30000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对其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游彩霞所犯罪名成立,对其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游霞在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具有自首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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