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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男子服刑18年后再“伸手”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15 09:03:50


     本网讯(何前斌)   俗语云:“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曾因抢劫、强奸、盗窃被判入狱十八年的宾某,刑满释放多年后又干起了偷盗的行当。近日,广西阳朔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宾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1992年9月24日,被告人宾某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4年5月21日刑满释放。服刑十几年,本应吸取教训,重做新人,然而其不思悔改,出狱多年后又动起了歪脑筋。2012年3月13日晚,被告人宾某窜至阳朔县兴坪镇马山村漓江边被害人周某的桂花树地上,将周某种植在该地上一米至一米五高的桂花树苗1000株盗走。而后,宾某将所盗桂花树苗销赃获款800元并挥霍。经鉴定,被盗的桂花树苗价值3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宾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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