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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男子抢包又收购赃物 数罪并罚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2-11-15 10:06:36
本网讯(王永东 李小检)
一男子抢包又收购赃物,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该男子进行宣判,被告人吴伟清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1年11月25日晚上18时许,被告人吴伟清骑摩托车来到高安市瑞州中路建设银行门口路段,追上骑电动车的欧阳莉,抢走其挂在电动车左边龙头的包。欧阳莉被抢一只棕色女式手提包(经鉴定价值450元),手提包内有一只棕色长方形钱包(价值120元)、一只棕色正方形钱包(价值135元)、现金1000元、一部黑色直板X5“诺基亚”手机(已追缴、价值1190元)、一部白色“苹果”手机(已追缴,价值4275元),欧阳莉被抢财物价值共计7170元。 2010年12月16日,受害人薛胜义的一辆浙C2Q291号蓝色“雪佛兰乐驰”停放在温州市瓯海区郭溪镇塘下街13号斜对面公厕旁被盗。2010年12月24日,被告人吴伟清和黄锦龙(在逃)贪图便宜,每人出了4000元,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上高一做贼的年轻人手上购买了这辆被盗车。经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5800元。被告人吴伟清因犯抢夺罪,2006年1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7年3月4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伟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他人盗窃的机动车辆,其行为又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伟清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吴伟清提出其没有抢夺,只是帮助销赃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但其对收购盗窃车辆的事实供认不讳,对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伟清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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