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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为筹毒资伙同“毒友”再度行窃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15 13:23:13


     本网讯(张荣宗 张行文)   武宣一青年男子因盗窃罪被送进监狱一年,刑满释放后,无所事事,玩起了毒品,为了筹到毒资,伙同“毒友”干起老本行, 近日,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今年24岁的罗某,初中毕业以后,在武宣跟人打工,但其思想不端正,经常做些小偷小摸的事情,2009年8月24日,罗某因犯盗窃罪被武宣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服刑一年期满后,原本以为他会改邪归正,老实做人,但罗某没有吸取教训,经常出没酒吧夜店,2012年初,罗某在KTV里认识了同镇的刚年满20岁的吸毒小青年黄某,两人称兄道弟,一起吸食毒品。

    由于两人都是无业游民,没什么钱来吸食毒品,为了筹到毒资,罗某决然干起了自己盗窃的老本行,而后又伙同黄某一起行窃。2012年4月27日,罗某窜至武宣县城北路宏德驾校,将谭某的价值3960元的红色飞肯牌摩托车盗走;2012年5月16日,罗某伙同黄某窜至武宣县桐岭镇桐岭街车站附近,由罗某走到廖某骑的电动车前面,待车慢行时黄某从廖某电动车车尾箱内盗走手提包,包内有三星手机一部、数码相机一台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349元;2012年5月19日,罗某伙同黄某窜到武宣县城北路汽车站对面路口,将谭某的价值3019元的嘉陵牌摩托车盗走。案发后,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自愿认罪。

   武宣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罗某参与盗窃3次,价值共计10328元,数额巨大;黄某参与盗窃2次,价值共计6368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互有分工,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二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罗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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