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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驾车流窜盗窃耕牛均获重判
发布时间:2012-11-15 14:03:50
本网讯(黄文青)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驾车流窜盗窃耕牛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某纲等四人从十四年零六个月到一年零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7日至2012年3月15日,被告人刘某纲、史某文、曹某阴三人驾驶湘LB7732小型厢式货车、湘L32267货车、湘LE0492小型厢式货车,分别在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罗田镇、巴邱镇、江西省樟树市固山镇、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瓜畲乡、吉安市新干县界埠乡、江西省高安市大城镇盗窃村民耕牛。其中被告人刘某纲共参与盗窃耕牛8次,盗窃耕牛39头,价值人民币243300元;被告人史某文共参与盗窃耕牛6次,盗窃耕牛32头,价值人民币199300元;被告人曹某阴共参与盗窃耕牛7次,盗窃耕牛33头,价值人民币181300元;被告人罗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次,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62000元。 2012年3月20日晚,被告人刘某纲、史某文、曹某阴、罗某驾驶湘LE0492小型厢式货车在高安市八景镇踩点作案时,被高安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纲退缴赃款3080元,史某文退缴赃款101元,曹某阴退缴赃款7374元,罗某退缴赃款6261元,四被告人共退缴赃款人民币16816元均已发还给受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纲、史某文、曹某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作出判决: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纲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史某文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曹某阴有期徒刑十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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