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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诉求返还杉木 证据不足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11-16 10:21:47


     本网讯(李清富)   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物返还纠纷。判决驳回原告罗山俊请求被告返还两根杉木或折价返还人民币6000元的诉讼请求。

    位于镇雄县碗厂乡笋子村柏杨村民组地名为湾子头的土地系原告罗山俊的的包产地。柏杨村民组承包耕地时,包产地里的树木未进行分配,树木在谁家地里就归谁家所有。2010年农历二月二十二日,被告罗金伍砍伐了两棵杉木。原告罗山俊以返还原物为由诉求法院院解决,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罗金伍返还原物杉木两根或折价返回人民币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罗山俊诉求被告返还两根杉木,应提举证据证明两根杉木属其所有。原告提举的证据只能证明地名湾子头的土地是其包产地,被告罗金伍砍伐了两根杉木,不能证明被告砍伐的两棵杉木属其所有。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向本院提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原告罗山俊请求被告返还两根杉木或折价返还人民币6000元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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