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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男子赊购猪饲料以质量问题拒付款遭诉
发布时间:2012-11-16 10:39:29


     本网讯(邱家亮)   合法的债权受法律的保护,赊购他人产品应按时支持货款。近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卖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李雍文于判决文书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黄志坚猪饲料款19766元。

    2010年12月18日至2011年6月10日,被告先后多次向原告赊购猪饲料,被告收货后在记帐单上签字,共购饲料计人民币28191元,已付现金7008元,退回部分饲料,现尚欠19766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以饲料有质量问题、发霉、成分与产品标明的成分含量不相符,造成母猪流产、死亡,给被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拒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饲料欠款19766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因猪饲料买卖合同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且被告委托鉴定机构对猪饲料做了鉴定,检验报告证明该饲料并没有霉变等质量问题,被告抗辩事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拖欠货款经原告催告后至今未全部付清,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不明,原告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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