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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行驶中俩司机争抢方向盘上演惊魂一幕
发布时间:2012-11-16 08:55:11


     本网讯(司中轩 侯迅)   作生意以“和”为贵人尽皆知,经营公交车的罗秀良却为争夺一个客人而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被石柱县人民法院以其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罗秀良不服,提出上诉。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罗秀良及其丈夫陈岳之经营石柱县城到石柱县原坡口乡的客车。

    2011年9月26日13时许,罗秀良发现由王朝庭驾驶目的地为王场的客车招揽了一个她的乘客,即上车与王理论。王朝庭开车出发后,罗秀良拒绝下车与王朝庭发生争吵,并争抢车钥匙,迫使王朝庭停车。随后,二人发生厮打。罗秀良打电话向陈岳之述说了被殴打的情况和要求报警。之后,王朝庭驾驶车辆的车主赶到将钥匙取回交给王朝庭,王朝庭上车后准备开走时,罗秀良又回到客车上。陈岳之在接到电话后驾驶其客车出站追赶。在王朝庭驾驶客车上,罗秀良威胁王朝庭不停车就要吊方向盘,使客车掉下崖。当客车行至石柱县原高岗院收费站附近时,罗秀良见陈岳之驾驶的客车在后面追赶,即用手吊住王朝庭方向盘向右打以阻止其继续行驶。王朝庭抓住方向盘往左打,车辆在公路上摇摆时与正在高速超车的陈岳之驾驶的客车相撞,导致陈岳之车上的乘客崔吉明被甩出车外,造成全身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崔吉明的伤系重伤。案发后,罗秀良已经向被害人支付了部份医疗费。

    合议庭认为,罗秀良因争抢客源发生纠纷后,抓抢正在行驶中的客车方向盘,严重影响了车辆的正常行使,危及交通运输中的公共安全,危及其所在客车内和正在超车的王岳之客车内的司乘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并导致发生两车碰撞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故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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