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毒品惯犯开“烟馆”贩毒再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19 08:26:10


     本网讯(蒋德春)   被告人陈游锡因犯流氓罪于1989年12月29日被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12月6日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08年3月16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陈游锡又干起了老行当,偷偷开“烟馆”做起了毒品生意,老顾客只要“烟瘾”发作都会自动去他家购买,从来不用去外面张罗生意。但“好事不长”,违法犯罪终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游锡在百色市向一个绰号叫阿三的男子买了15粒价值400元的海洛因回家。7月16日下午,吸毒人员阿业“烟瘾”发作,到陈游锡家以5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一粒;7月17日上午,吸毒人员阿贵到陈游锡家以100元购买毒品两粒;7月17日下午,卢盛到陈游锡家以50元购买一粒毒品,刚准备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游锡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游锡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陈游锡曾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犯罪前科;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再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酌情从重处罚。2012年9月25日,田林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游锡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责任编辑: 李霄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