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徐春)
2012年11月19日,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刘扬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30岁的刘扬帆是一某工厂的水电工,工作清闲的他喜欢吃喝玩乐,但由于工资低不能满足自己的日常开销,便隔三差五的向朋友借钱花,时间久了朋友催他还钱,入不敷出的他为此感到很烦恼。2008年8月3日,心情烦闷的刘扬帆喝了点酒,后来到九江县一小区看到有一辆黑色桑塔纳小汽车停放在里面,于是临时起了盗窃的念想,他用力便拉开车门,用自己的摩托车钥匙尝试竟然发动了汽车,后他将车开到九江市打算卖掉用来还债,但是联系的熟人不打算收购他的赃车,碰巧车子没油了,无计可施的他便将汽车丢弃在一宾馆旁的桥洞下自己离开。被害人发现车子被盗后报警,直到2012年7月16日,九江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刘扬帆居住的小区内将其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1250元,车辆已被警方找到并发还被害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扬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计112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扬帆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扬帆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