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段琼梅)
在云南省昭通市两级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据2004年至今的统计,平均下来,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数量排在前五位。
2006年被告人何某、卿某(在逃)将一妇女带至河北卖与他人为妻(另案)。2007年11月份,卿某得知该妇女欲告发,便分别与被告人蒋某、何某二人共谋杀人灭口。龚某受何某安排与蒋某前往河北带人。2007年11月30日14时48分,蒋某、龚某带着该妇女乘坐四川成都开往云南某县的2639次列车。12月1日晚上,蒋某带着该妇女到达卿某家侧边。随后,卿某、何某与蒋某一起将该妇女带到该村一硝洞处,卿某与蒋某即将该妇女勒死,二人随即将被害人丢入硝洞并进行掩盖。
昭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为掩盖罪行,卿某分别与被告人蒋某、何某二人共谋,将被害人带回后,卿某与蒋某一起杀死被害人,随后,二人将被害人丢入硝洞并进行掩盖,被告人蒋某、何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依法判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某在明知要杀人灭口情况下,将被害人带回并与卿某一同实施了杀人行为,故蒋某系本案主犯;被告人何某系本案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何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