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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员工偷盗公司电缆线未遂投案赔钱并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20 13:36:11


     本网讯(陈刚 陈鹏飞)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两员工合谋窃取自己所在公司的铜芯电缆线的案件,被告人黄某强一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席某舒一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黄某强、席某舒均为江西富利高陶瓷有限公司员工,黄某强系该公司平板车司机。2012年7月24日,两被告人发现停产检修的二车间有铜芯电缆线,便商量好盗割电缆线后,利用黄某强上夜班时机驾驶平板车的便利,将电缆线转移到隐蔽地方后再找机会弄出厂区。7月26日晚11时40分许,被告人席某舒先潜入二车间,割断连接3号窑电动机的电缆线。被告人黄某强随后驾驶平板车到达现场附近马路上。两被告人用蛇皮袋装好电缆线,共同搬运到平板车上,拖运到生产区围墙边马路上。两人先将一部分电缆线藏在围墙边树下,随后准备将余下的电缆线藏好时,被厂里夜巡的保安发现,两被告人连忙逃走。经清点,被盗电缆线共有14根,每根长27米,共长378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5400元。同年8月14日,被告人席某舒主动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电缆线已退还给公司,两被告人另各退赔人民币7700元给富利高公司。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强、席某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两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席某舒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案发后,被盗财物已归还受害单位,两被告人赔偿了受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且自愿认罪,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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