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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小伙结伙持枪抢劫潜逃11年终审获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2-11-20 15:17:36
本网讯(覃志凌)
十多年前,年轻小伙黄某在广西南丹县大厂镇新洲街一带,结伙持枪行抢他人原矿,被法院判处重刑。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11月5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黄某茂(已判刑)等人,持刀和木棍到南丹县大厂镇新洲街居民窿一带伺机行抢。当韦某等人扛矿路过时,黄某一伙即叫韦某等人将矿放下,韦某不从,即被黄某一伙用石头敲打头部,后被抢走6袋锡原矿。 2000年4月30日2时许,黄某伙同韦某峰(已判刑)、唐某(已判刑)等人携带砍刀、猎枪等作案工具,到南丹县大厂镇新洲街一带伺机行抢。当杨某树、韦某、宁某跃等人扛矿到收矿站准备销售时,黄某一伙将杨某树等人围住殴打,宁某跃想跑,被黄某一伙开枪打伤脚跟。之后,黄某一伙将杨某树等人的12袋锡原矿抢走,拿到大厂销赃。经法医鉴定,这些被害人当中,2人的伤属轻伤,5人的伤属轻微伤。 潜逃十余年后,2011年7月15日,黄某被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结伙持刀、枪等工具实施了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致2人轻伤,5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南丹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黄某不服,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刀、枪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本案为持枪抢劫,持枪抢劫是抢劫罪中的加重处罚情节,法定最低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原判根据黄某持枪抢劫的情节在法定最低刑对黄某处以刑罚,黄某认为抢劫的财物金额和被害人的人数不清致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黄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日前,河池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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