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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结伙伪造1元硬币3万余枚领刑5年罚5万
发布时间:2012-11-21 08:31:31
本网讯(通讯员 彭洋 王志坚)
近日,河南省襄城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伪造货币案,判决被告人张平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09年4月,被告人张平伙同陈刚(已判刑)预谋后,由张平出资购买液压机一套,陈刚提供模具和原材料制造仿一元的假硬币。液压机买回后,由任冰(已判刑)帮忙调试机器及试生产。4月底,张平与姜华(已判刑)联系将设备拉至姜华家中,张平、陈刚、姜华、任冰开始生产假硬币,后陈刚、张平、姜华又雇佣李雷(已判刑)负责开机器生产假硬币。期间陈刚负责出售生产出的假硬币,姜华、李雷帮助运送过假硬币。7月初,陈刚将生产出的假硬币共计20000枚出售给“幸福超市”老板王宏(已判刑)。2009年7月27日,襄城县公安民警在姜华家中当场查获一元假硬币13886枚,并从陈刚身上搜出假硬币11枚。经鉴定,上述硬币为机制假币。 被告人张平于2011年10月14日到襄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且主动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平伙同他人非法制造假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公诉机关指控张平犯伪造货币罪成立,应予支持。张平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系本案主犯。张平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主动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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