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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厂保安盗窃本厂废旧钢材卖给收购站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11-21 08:40:22


     本网讯(蒋德春)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监守自盗案,糖厂保安伙同一值班工人在夜深人静之际盗窃本厂废旧钢材2次,被判刑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韦信、王大文先先后于2011年2月、4月田林县富民糖厂担任保安。同年5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韦信利用值夜班之机邀约当时也在值夜班的被告人王大文先窜到本厂堆放废旧钢材处,将价值840元的废旧钢材盗走。次日,被告人韦信、王大文先用被告人韦信的小型货车将盗来的钢材运到田林县某废旧收购站以830元的价格出售,被告人韦信分得320元,被告人王大文先分得350元,余下的赃款作车辆的加油费和运费。同年5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韦信又邀约被告人王大文先窜到本厂废旧堆放处以同样的方法盗走价值984元的废旧钢材并收放在被告人韦信的小型货车内欲当天中午运去出卖,但天亮时尚未运出厂外即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信、王大文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两次共同采用秘密方法窃取公私财物,盗窃价值18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信、王大文先在第二次盗窃废旧钢材后尚未运出被害单位即被查获,属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信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大文先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韦信、王大文先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近日,田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韦信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被告人王大文先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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