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刚 胡红涛)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两少年都喜欢一个女生,通过QQ相约解决问题,其中一人邀来六“90后”打伤另一人的案件。六“90后”被告人一审均犯故意伤害罪。其中,被告人邹某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洪某良、吴某、洪某硕、吴某群、胡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洪力祥(另案处理)和受害人张升都喜欢一个叫邓芳的女生,两人因此产生矛盾。2012年4月23日凌晨1时30分许,洪力祥和洪佳明、洪赛、胡立凡(后三人均另案处理)在高安市“天天乐”网吧上网时,张升正好也在该网吧上网。张升便通过QQ和洪力祥聊天,双方发生口角,都声称要解决此事。随后,洪力祥打电话叫被告人洪某良过来帮忙,并让胡立凡去另一网吧叫洪某良和被告人吴某群。被告人洪某良之后又叫来被告人洪某硕,并和洪某硕带来的被告人邹某平、胡某、吴某等人一起来到“天天乐”网吧。途中,被告人吴某、洪某硕到红梅瓷厂一修理厂拿了一根1米多长的铁棍。上述六被告人进网吧后便伙同洪力祥、洪佳明、洪赛殴打张升。其中,被告人洪某良、邹某平先后用铁棍击打张升头部,致其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受害人张升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案发后,六被告人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共计65000元,受害人对六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平、洪某良、吴某、洪某硕、吴某群、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甲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邹某平、洪某良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某、洪某硕、吴某群、胡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减轻处罚。被告人洪某良、胡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均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对其两人减轻处罚。六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都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