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许舫逊)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一审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葛海康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葛海康,江西省余干县人。2012年3月26日,被告人葛海康交给丁海涛(已判刑)4700元及一些身份证,要其去骗领银行卡。3月27日,丁海涛带领金一永、李涛辉(均已判刑)和葛光前、汤帆(未满十六周岁)来到丰城,入住丰城市金华宾馆,金一永、李涛辉、葛光前、汤帆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中国建设银行等营业网点共骗领各类银行卡30张。其中,金一永经办8张(含主、副卡2套),李涛辉经办6张(含主、副卡1套),葛光前经办6张(含主、副卡2套),汤帆经办10张(含主、副卡3套)。3月28日,公安人员在金华宾馆当场查获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海康为谋取非法利益,违背他人意愿,伙同潘海涛等人使用他人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葛海康提出犯意和提供身份证、资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被告人葛海康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